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发 文 号】:人社部规〔2017〕13号
【颁布日期】:2017-08-17
【实施日期】:2017-09-01
【标 题】: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
为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围绕工伤预防工作目标,细化落实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预防费使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8月17日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第五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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