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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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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的各项工作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定于9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督查范围和对象

此次综合督查的范围是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督查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分重点企业,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作业、消防、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二、时间安排

综合督查自9月上旬至9月底,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督查组确定。

三、督查重点内容

(一)落实大检查工作责任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区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措施,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等。

(二)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区依法严厉打击惩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典型案例等。

(三)强化问题隐患整改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及今年以来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大检查期间自查自改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等。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区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危化品、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粉尘作业、消防、城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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