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试用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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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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