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客运企业应设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共同修订并印发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分为总则、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安全生产绩效管理、附则7章82条,将从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客运企业要加强对客运驾驶员、客运车辆等的管理,依法建立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安全告诫等制度,建立客运车辆选用管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等制度。要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绩效目标。针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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