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为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7年8月份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和对象 此次督导检查的范围是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抽查部分企业。 二、督导内容 (一)组织部署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区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机构,落实责任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层层部署、广泛动员的情况。 (二)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情况。重点检查:一是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对照政府层面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二是各类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的情况。 (三)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一是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坚持大检查与严执法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五个一批”的情况;二是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对大检查期间发生的事故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情况;三是实施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重点检查:一是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二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专项检查、督查、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三是各地区及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舆论宣传情况。重点检查:一是各地区组织各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的情况;二是对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的情况;三是各地区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交流和情况通报,及时报送工作信息的情况。 三、督导组组成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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