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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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朱佳、工作人员陈高杨、执法总队副总队长余小江和工作人员何正一行赴巴南区人民法院就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巴南区安监局、巴南区人民法院、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安监局的回复,主张单位违法行为不是安全生产事故直接原因的不能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进行处罚。法规处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负有责任”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安全生产事故是多因一果共同作用的结果,单位违法行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间接原因的也属于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种常见表现方式。执法总队对事故调查的实际情况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方式进行了解释。经过充分的沟通协调,双方表示: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将就该案件再进行研究并向上级业务指导部门请示,市安监局也将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请示,以便双方最后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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