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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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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7〕9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司办〔2017〕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2017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总体情况

  今年上半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深入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结合实际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较好地完成了监察执法工作任务。

  (一)监察矿井数和矿次数上升。各省局共监察矿井6431处,同比增加1411处,上升28.1%;完成监察矿次10256次,同比增加3615矿次,上升54.4%。计划监察矿次完成进度排前十位的省局依次为:湖北(115.5%)、黑龙江(82.2%)、贵州(77.1%)、云南(75.9%)、辽宁(69.1%)、河北(69.4%)、广西(67.9%)、陕西(65.9%)、湖南(61.9%)、安徽(59.3%)。各省局紧盯正常生产建设的重点矿井,对460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54处高瓦斯矿井、238处水害严重矿井分别监察执法878矿次、880矿次、493矿次,矿均监察接近2次。

  (二)查处事故隐患数上升。各省局共查处一般隐患102390条,同比增加63715条,上升164.7%;查处重大隐患587条,同比增加210条,上升55.7%。单次监察平均查处隐患数前十位的省局依次为:新疆(20.3条)、湖南(19.9条)、贵州(19.4条)、湖北(19.1条)、山东(17.7条)、云南(15.8条)、北京(14.3条)、福建(13.4条)、河南(13.4条)、山西(13.3条)。。

  (三)监察执法处罚力度加大。各省局共实施行政处罚3967次,同比增加1898次,上升91.7%;实施行政罚款33252.8万元,同比增加16101.89万元,上升93.9%,其中监察罚款27561万元,同比增加15500万元,上升128.5%。有25个省局监察罚款同比增加,一些一季度没有监察罚款的省局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此外,各省局责令停产整顿、停止采掘工作面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关闭等行政处罚次数也同比上升。平均单次监察执法罚款数额前十位的省局依次为:云南(7.74万元)、黑龙江(5.46万元)、河南(5.38万元)、山东(4.69万元)、山西(4.19万元)、河北(3.66万元)、甘肃(3.42万元)、湖南(2.97万元)、内蒙古(2.90万元)、陕西(2.36万元)。

  (四)突击抽查和随机抽查呈现常态化。各省局采用突击抽查的方式发现问题线索,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共监察2995矿次,查处重大隐患171条,实施罚款6893.566万元,责令75处煤矿停产整顿,责令538个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1个。突击抽查、随机抽查监察矿次占监察总矿次比例前十位的省局依次为:吉林(61.3%)、黑龙江(57.4%)、云南(50.1%)、江西(44.1%)、湖北(37.6%)、山东(36.6%)、内蒙古(35.1%)、山西(34.4%)、辽宁(32.2%)、贵州(31.2%)。

  (五)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各省局通过加大对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共对产煤市(地)开展监督检查133次、对产煤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593次。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次数前十位的省局依次为:山西103次、贵州87次、四川77次、云南69次、内蒙古65次、新疆64次、山东36次、辽宁29次、河南29次、江西26次、湖北26次。

  (六)异地“体检”工作扎实开展。北京、江苏、山东、安徽、河北、宁夏、重庆等7个省局,依次分别到福建、云南、贵州、黑龙江、四川、江西、湖南等7个省开展了煤矿安全“体检”异地执法,共监察矿井84处,检查采掘工作面288个,发现各类问题和隐患4309条,责令3处煤矿停产整顿、8处煤矿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实施罚款484.4万元,责令64个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责令514台(套)设施、设备停止运行或使用,发现涉嫌超层越界行为移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1次。

  二、典型经验和做法

  (一)开展超前预防性监察,有效提高监察执法针对性。北京、河北、福建、山东、安徽、河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局强化对企业决策、管理、技术的监察执法,采取提前听取煤矿企业开拓部署、采掘布局及生产接续、年度生产计划安排、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汇报等方式,对煤矿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治理是否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督促整改,同时确定下一步监察的重点区域、重点头面、重点环节,提高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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