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大常委会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18-01-01
【标 题】: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7年6月2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
工商、质监、交通、环保、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自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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