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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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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2016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示范试点地区建设方案》(安委办函〔201622号)要求,湖北省等20个示范试点地区扎实开展工作、创新监管方式,规章制度建设、标准清单质量、注册企业数量、排查治理隐患效果及监管执法水平等各项指标稳步提高(示范试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简表见附件),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有力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同时,部分示范试点地区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体系建设上注重“隐患”查报,轻视“体系”形成,没有将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依据,实施绩效考核,促进差异化监管工作。二是重信息平台搭建、轻工作机制建立,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不完善,造成企业不愿报、不敢报重大隐患。三是排查清单编制实用性不好,隐患查报、整改质量还不高。四是专项经费实际支出较少,工作进度慢。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的总体部署,2017年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继续按照“示范引领,提质扩面,以用促建,创新监管”的原则,在北京市、辽宁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吉林省长春市和四平市、安徽省马鞍山市、福建省泉州市、广东省珠海市、陕西省咸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江苏省江阴市、浙江省德清县等地区继续深化示范试点基础上,新增河北省、北京市房山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山东省东营市、浙江省嘉兴市等地区开展示范试点工作。请各地区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示范试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目标任务,准确把握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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